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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我院第六批硕士研究生导师遴选工作的通知

来源:研究生院发布时间:2011-07-06本文已被浏览 6276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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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二级学院:
为适应我院研究生教育“十二五”规划发展中的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我院研究生导师队伍结构,不断补充优势力量,加快导师队伍建设,促进我院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持续、稳定发展,学院决定开展第六批硕士研究生导师的遴选工作。
请各二级学院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本单位符合《西藏民族学院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中申报条件的教师积极申报。重点考虑我院3个硕士学位一级学科授予权点下自主设置的八个二级学科培养点汉语言文字学、中国古典文献学、中国现当代文学、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政策、中国少数民族史、免疫学、人体解剖学与组织胚胎学、病理学及病理生理学)以及目前导师紧缺的原有二级学科授权点。
请各单位务必712日前将申报材料交研究生处。
特此通知。
联系人:李荟芹
联系电话:33755957
 
                                    
 研究生处
                                 201175




西藏民族学院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
 
为了进一步提高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的素质和水平,充分发挥指导教师的指导作用,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条件
1、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相当职称),在本门学科上学术水平比较高,最近三年内在国内外核心刊物或统计源期刊发表三篇以上同一领域的学术论文,或出版有学术著作,或有较高水平的通过鉴定的科研成果。
2、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较稳定的研究方向。有省、厅级以上主持鉴定,认为水平较高的科研成果(本人应在该项目中排前三名)。承担有纵向或横向科研任务,有比较充足的科研经费,并具有从事科研工作的必须条件(包括实验场地、仪器设备、学术梯队等)。
3、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良好,已主讲过本科生的主要课程,或已协助指导过至少一届硕士生,能开出一至二门本专业研究生课程。
4、能熟练掌握一门外国语。
5、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治学态度严谨,学风正派,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6、身心健康,能坚持正常教学、科研工作。
具备以上条件的我校现职教学、科研人员以及经校长聘请的兼职教授,可批准为硕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第二条      导师资格审查程序
1、申请者填写《研究生导师申请表》,经院系审核后,送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截止日期为每年五月十五日。
2、学位评定委员会举行会议对申请人进行审议,获全体委员2/3以上同意,即可取得硕士生导师资格。每年五月底,学位评定委员会将新增硕士生导师的有关材料报学位办公室备案。
3、校外人员申请在我校做兼职硕士生导师,由相关学科所属院(系、所)提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签署意见后,送学位办公室。学位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并提出建议,报主管校长审批。
批准新增硕士研究生导师名单,于每年六月中旬由学位办公室汇总后统一公布。
第三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暂停、停止或撤消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1、连续二年未有学术论文公开发表,也未有科研成果通过鉴定;培养条件(梯队、科研项目、经费)不够者,应暂停招收研究生。
2、连续三年未有科研任务或未有学术论文公开发表者,或连续三年未招收研究生,应停止其招收研究生的资格。
3、对研究生培养工作不负责任,或未能履行研究生导师职责,不能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者,应撤消其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资格。
属停止招收研究生资格者,如再提出招收研究生,应重新进行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审查。
停止、撤消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由院(系、所)领导提出处理意见,送学位办公室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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