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校园短波

【贯彻八项规定精神】文学院党委召开理论学习中心组(扩大)第三次学习会 开展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读书班第二次集体学习

来源:文学院发布时间:2025-05-08本文已被浏览 215 次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5月7日上午,文学院党委召开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扩大)第三次学习会,开展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读书班第二次集体学习,深入学习研读《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一章至第五章内容。学院班子成员和全体职工党员参加学习,会议由学院党委书记任秀丽主持。

任秀丽重点领学《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一章第三条“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的八项内容,她从“党章是党的根本大法,集中规定了党的性质宗旨、指导思想、奋斗纲领和重大方针政策”切入,重点分析了“党章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摆正了党员的义务规定先于权利规定的关系,具有重要理论和现实意义”。她强调,党的性质宗旨和奋斗目标决定了共产党员必须是先进优秀的模范,必须自觉履行先锋队员的义务,只有这样才能加入党组织,享有党员权利。同时指出,有的党员不讲党员义务,只讲公民权利,甚至把公民权利和党员义务割裂和对立起来或者把党员权利和公民义务对立起来,都是非常错误的。党员从举起拳头,面向党旗,宣誓加入党组织的那天起,就意味着自愿用共产党员的高标准去要求自己,自觉遵守党的纪律,自愿在党组织的熔炉中锤炼党性,用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和党组织铁的纪律来克服个人主义的自私和狭隘,使自身变得先进和纯洁。

王军君领学第一章第四条“党员享有下列权利”内容,重点从党员权利是党章赋予的、党员权利是政治性权利、党员行使权利要有党内的概念四个方面对党员享有的八项权利进行分析。强调,党员享有的权利,是作为党组织的一员而享有的党员权利,而不是法外特权,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共产党员没有任何私利和特权,共产党员只有在履行了党员义务的前提下,才享有党员权利,而不是享有组织外超越宪法和法律的权利。党员权利是政治性权利,党员权利具有鲜明的政治属性,是为党工作、实现党和人民利益的政治性权利,而不是个人私权。党员行使权利,必须始终绷紧“党内”这根弦,必须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强化党的观念和党的意识,按照党性原则,遵守纪律规矩,正确行使权利。

读书班要求,全体党员同志要加强《中国共产党章程》学习,提高党性认识,强化党性修养,牢记党员身份,铭记党员标准,时时自觉对照检查,常常躬身反思,克服缺点错误,认真履行义务,正确行使权利,发挥一名中共党员应有的先锋模范作用。

(文、图:李钰杰/审核:任秀丽/编辑:陈庆芝)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西藏民族大学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西藏民族大学网所发布信息由原创信息、转载信息构成;
2、凡注明信息来源为西藏民族大学网的信息为本站原创信息,其版权为西藏民族大学网所有;
3、凡注明信息来源为其他媒体的信息为本站转载信息,西藏民族大学网不对其观点的正确性和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版权所有©2015 西藏民族大学 地址:陕西咸阳市文汇东路6号 邮编:712082 制作维护:网络信息技术中心
备案号:陕ICP备16001070号-1     您是第位访客
招生电话:029-33755799(本专科)   029-33755387(研究生)